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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09年11月05日 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依据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的在编在册高等学校拟聘教师,均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高等学校以外社会人员的认定申请。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⑵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三条123⑶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期准备事项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必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时间确定在每年的3(特殊情况除外)

已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必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测试时间每年4月(特殊情况除外)。

已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师范教育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教育实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人员的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6)省教育厅指定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95411以前出生、或已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免于普通话要求。

8)在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阶段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成绩单,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在本校从教3年以上证明材料,省、市人才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包括任教学科、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4、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1)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

2)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信息系统软盘。

3)认定前1个月本校在编在册教学编制人员的工资花名表原件。

第五条 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

1、受理期限。省教育行政部门定于每年4月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学校提交认定申请有关材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期限内,集中受理并初审各高等学校统一报送的个人申请材料和学校提交的材料。

3、认定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补齐,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省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由学校通知申请人。

2、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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