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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规定

时间:2011年03月08日 00:00 作者: 点击:[]


 

晋人字[2005]81

第一条 为了大力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晋工作,鼓励他们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做出更 大成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设立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

为规范对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回我省工作的各类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同时承担省以上重点课题或项目的;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归国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进入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可以申请资助经费。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单独列支。资助类型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从事我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普通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资助新近回省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 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其他类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万元。用于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以及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资助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评估提出资助意见,经省人事厅领导批准后,由省人事厅人才资金管理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须提供书面申请、《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同行专家对项目的推荐资助书面意见。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一般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类资助由省人事厅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确定资助时间与额度。

第七条 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确定后,由省人事厅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其他类资助经费由省人事厅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省人事厅对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受助单位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省人事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九条 获重点类和普通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活动。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资助: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向经费审批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获我省引进优秀人才科研、生活补助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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