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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关于使用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9年04月02日 00:00 作者: 点击:[]


 

校行字[2008]11号

各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校内使用临时工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好学校和劳动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对未纳入正式编制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临时工)使用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要加强对学校在册在编职工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式职工的作用,努力把每一位职工的积极性调动好、发挥好,做到人人有岗位,人人有活干。

二、校内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用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要严格控制、压缩临时工的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雇佣临时工的岗位,单位领导要集体研究,提出用工意见,明确用工方式,并经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同时报校工会备案一份。

四、各单位使用临时工,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必须建立用工名册备查,并将用工名册电子版报人事处、校工会各一份备案。用工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将变化了的情况报人事处、校工会备案。

五、各单位使用临时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视具体情况慎重确定恰当的合同形式(具体合同方式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协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口头形式劳动合同等)。

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中要对岗位职责和劳动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合同文本必须经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并经过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把关,报人事处审核后,在校工会的监督下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订立,由学校法人授权用工单位行政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学校人事处留存一份。

八、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各用工单位视具体用工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九、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凡在用工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应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引发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纠纷等事项均由用工单位或用工者承担。

十、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临时工的管理和考核。要详细制定用工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标准要求,以利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考核和使用。

十一、各院(部)所有的电脑房、实验室一律不准使用临时工。

十二、教学、科研人员在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中,确需使用临时工的,要纳入所在单位的用工管理当中,不得以私人名义用工。凡违反规定私自用工的,用工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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