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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10:07 作者: 点击:[]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一、背景情况

2017年开始,国家通过谈判陆续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今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明确对国谈药实行分类管理,“双通道”供应,并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配备国谈药,合理使用、强化管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111号)。

二、促进医院配备国谈药

目前,国家通过医保谈判纳入报销,尚在协议期的谈判药共有221种。对这些国谈药(包括原研药及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8月底前召开一次专门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药事部门应根据临床科室提出的用药需求,及时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相应谈判药,确保临床使用。

国家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药品的医保准入谈判。以后国谈药品种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为促进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谈药不纳入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总量以及“基本药物占比”、“药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次均门诊费用”等考核指标的计算基数。

三、完善门诊特药服务

我省早在2017年就建立了门诊特药政策,从谈判药中遴选部分药品实行“双通道”报销,目前共有95种门诊特药,大大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国谈药品种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我省门诊特药范围。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药,原则上每个县(区、市)应至少有一所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一所定点药店。目前还没有门诊特药定点医院或药店的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在8月底前完成增补,实现县区全覆盖。

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优化门诊特药审核备案程序,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药。门诊特药患者可至少同时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和一所定点药店作为购药的定点机构。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为督促医疗机构配备国谈药,各市医保、卫健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和公开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药配备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特药处方量大,但在本院配药比例低的,要及时约谈,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理。长期不配备或配备不足的,取消其门诊特药定点资格。

9月初,省医保局将通过官网统一发布全省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信息,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接受社会监督。以后有变动的,将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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