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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年08月03日 09:57 作者: 点击:[]


 

 

 

晋政发[2015]4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1019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一)单位范围。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范围。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

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101日(含)后(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201410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实施。(三)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五)计发办法中的几个问题:

1.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2.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先实行省、市、县级分别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十一、政策衔接

(一)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问题。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经过清理确认后,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二、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运用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晋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我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要加大财政投入,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在资金保障、事业单位类别和人员编制确认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业务培训。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效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四)建立督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推进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订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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