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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政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09:35 作者: 点击:[]


 

 

晋人社厅函【2018 626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设置,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社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的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标准条件

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与省标准条件相结合。

(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省标准条件: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由各评委会根据行业特色、专业特点,分别制订涵盖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等要素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新增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须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组建全省正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授权省财政厅组建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授权省审计厅组建全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授权省统计局组建全省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组建全省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验师评审委员会;授权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建全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评审委员会;省人社厅组建全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委员会。山西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相应的专业评审组构成,开展高级舞台技师评审工作,不单设舞台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全省农业系列依托现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新授权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于7月底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完成评委会组建工作。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按系列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20人。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七)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划。正高级职称评审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各单位要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长远建设,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坚持质量第一,择优推荐,适当控制比例。

(九)正高级职称申报程序、评审办法等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各评委会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2018年度评审工作方案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四、监督管理

(十)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健全完善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回溯等制度,以及随机、回避、轮换等专家遴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评审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十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巡查,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加大对评审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尽快推进改革落地,释放改革红利,充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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