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薪资管理

关于受到处分和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4:59 作者: 点击:[]


西

关于受到处分和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工资及

相关待遇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共山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的通知》(晋纪办发〔2020〕1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处分的影响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处分的期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受处分的其他人员处分的期间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受到处分的其他人员工资相关待遇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为先进。

4.受处分期间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受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为先进。

4.若当年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财政核算部分,非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5.受处分期间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受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为先进。

4.若当年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受处分期间,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2.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受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3.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为先进。

5.若当年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受处分期间,按应发标准的50%发放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五)受到政务撤职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同时降级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2.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受处分期满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撤销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3.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为先进。

5.若当年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受处分期间,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部分;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被处分对象

1.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被处分对象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2.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被处分对象原工资待遇。

第四条 受到党纪处分人员工资相关待遇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

1.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4.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

1.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

3.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4.受处分当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处分影响期内,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1.撤销党内职务一般应匹配政务撤职处分,工资等相关待遇按政务撤职处分执行。

2.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5.受处分当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此后年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6.处分影响期内,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处分的党员

1.留党察看处分,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撤销党内职务。

2.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5.受处分当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此后年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6.处分影响期内,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精神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五)受到开除党籍(保留公职)处分的党员

1.被处分党员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或相应职级另行确定职务职级,同时分别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并按降低后的职务职级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工资档次。

2.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受开除党籍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考核阶段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5.受处分当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此后年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6.处分影响期内,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停发精神文明奖,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或分管领导按应发标准的70%发放文明奖,停发或减少发放精神文明奖的期限与受处分期限一致。

(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党员

工资等相关待遇按开除公职执行。

第五条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受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精神文明奖或生活补助

(二)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3.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6.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1.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停发相应年度精神文明奖或生活补助。

2.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涉及其他影响内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或降级以上(含降级)政务处分的,组织人事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职级、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影响较重的确定考核等次和级别待遇等。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会同校纪委、省监委驻山西农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我省规定为准。正在处分期的人员,相关待遇可在印发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已执行的处分,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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