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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09:26 作者: 点击:[]


 

 

农大行字〔20191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1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19122

 

附件 :

山西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外杰出人才、优秀专家学者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名誉教授是指学校授予校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称号;客座教授是指学校授予校外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教授、著名企业家、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兼职教授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聘请来校担任实质性兼职学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教授。聘用人员范围包含科学研究系列。

第三条  聘用人员须满足的条件:

(一)名誉教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就,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客座教授应每年能来校进行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或与学校开展业务合作。境外专家应满足《山西农业大学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规定》(农大行字〔201826号)中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三)兼职教授应能来校参与或承担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四条  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等方面提出指导性建议,指导或参与课程建设;

(二)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联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四)在学校科研方向的确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给予支持与帮助;

(五)举办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六)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一定的资源或便利条件;

(七)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期按聘用合同中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名誉教授的聘任由校长提名,人事处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由学院提出拟聘人选,本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聘任客座、兼职教授审批表》,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将审批表和拟定的聘用合同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向学校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三)境外专家的聘任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规定》(农大行字〔20182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聘用人员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山西农业大学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聘任学院应根据聘用合同加强聘期考核,并作为发放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聘用人员相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相关待遇由校长办公会议按“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聘用人员来校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可领取报酬。报酬支付方式依照聘用合同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或学院按有关规定协助解决聘用人员必需的办公条件。

(三)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聘用人员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

 

附表:1.山西农业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

           2.山西农业大学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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