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学校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退休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
2.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包含有副处级及以上经历的职员五级、六级女干部,下同)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3.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者。
第三条 符合退休条件3、4的退休人员,由学校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省管干部退休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少数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按照学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退休时间的确定
(一)教职工退休时间依据出生时间确定,出生时间的认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等文件执行,并填写完成教职工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人事档案在二级单位管理的,退休时间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认定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人事档案归学校统一管理的,退休时间由组织人事部初审认定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三)延退人员退休时间根据延退期限确定。
第七条 退休程序
(一)下发退休文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二级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在教职工退休当月向组织人事部上报退休人员名单,其他单位教职工由组织人事部汇总当月退休人员名单,学校统一下发退休文件。
(二)办理退休手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二级单位的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其他教职工按如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同时领取“教职工退休通知单”,到相关部门清理手续,移交本人在岗时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科研、教学、社会服务、党政管理等档案资料,并办理经费清理和财务借款清还手续等。
2.退休人员可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手续;
3.退休人员结清相关手续,并将“教职工退休通知单”连同工作证交组织人事部后,带一寸免冠近照办理《退休证》,同时领取退休文件。
第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职退休。
第九条 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自愿提前退休,须在年满55周岁前6个月,填写《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部审核,由组织人事部提交学校研究,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不再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第十条 退休人员身份、所聘岗位等按照国家、山西省和学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不予追溯。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在编人员,其他编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