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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7:41 作者: 点击:[]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年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2023年1月20日

 

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专家,系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坚持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是指少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三条 高级专家延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科研事业,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科研作风等各项要求。

(二)学科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身体条件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岗位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聘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专家,首次延退须主持在研D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再次延退须主持在研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

2.聘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专家,须主持在研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

3.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系学校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正高级人员接替的高级专家。

高级专家延退科研项目执行《山西农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分类与认定目录》(农大科字〔2022〕28号)文件规定,若校学术委员会对纵向科技项目分类与认定目录进行修订,则按照学术委员会修订后的目录执行。项目期限执行任务书签订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 延退期限

(一)符合上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高级专家,首次可延退至项目截止期后12个月,不超3年。再次延退至项目截止期,最多延退两次,原则上不超65周岁。

(二)符合上一条第(四)款第2项的高级专家延退期按照项目合同执行期确定,延退至项目截止期,不超3年。

(三)符合上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高级专家延退期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延退期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二级岗位专家(须在退休前至少四个月聘至二级岗位),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再延退2年,其中首次延退不超3年,再次延退不超65周岁。

(五)高级专家延退年限就高核算,不叠加计算。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延退年限按聘用协议执行。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需要延退的高级专家,先由高级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通过组织人事部资格审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距法定退休时间6个月前,向组织人事部提交《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科带头人备案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出具。专业负责人备案证明材料由教务部出具。主持项目证明材料由科研管理部出具。

(二)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五)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

第六条 延退人员管理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

(二)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列入所在单位事业编制,不占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学校按聘期与延退的高级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并对高级专家进行聘期考核。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可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五)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农大党字〔2020〕46号)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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