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诊断建议书、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档案信息卡)、工资审批表复印件(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晋中人社局领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个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工伤认定申报表二份、病历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