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85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鉴定统一标准
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鉴定适用标准,不得擅自增减伤病情判定划分门类,不得擅自改变判定依据、判定基准和定级(晋级)原则,不得擅自升降分级条款。伤病情适用鉴定标准条款不明确的,应当统筹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情况综合判定。
二、严格规范鉴定程序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晋人社厅发〔2021〕18号),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工作方案,做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现场鉴定和做出结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各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专家信息库模块,抽取专家时要在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健全鉴定专家和被鉴定人双向随机选择的鉴定程序,适时开展跨市抽取鉴定专家的跨市鉴定,特别是因利害关系回避、重大疑难伤病情等原因,本地专家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要异地聘请鉴定专家,对鉴定专家抽取的结果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性。鉴定中要加强被鉴定人身份验证和辅助检查环节的监管,防止冒名顶替。被鉴定人的病历诊疗信息材料(含职业病诊断材料,下同)要和现场查体相符合,要加强对鉴定为1-6级伤残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历诊疗信息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工作。被鉴定人应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参加鉴定的,在核实被鉴定人身份和病历诊疗信息材料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上门服务、远程视频等辅助办法检查伤病情况,现场鉴定全程录像,形成电子信息档案,以备后查。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精减办事程序,在确保程序依法合规、风险可防可控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三、依规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应当严格依据申请鉴定的伤病情范围,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并填写伤病情症状,对重要依据要标注就诊医院及病历号等事项,逐项提出符合伤病情症状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鉴定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果意见不统一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终鉴定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说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随意扩大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
四、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标准、研讨鉴定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等。对鉴定专家库要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做一次动态调整,同时加强对鉴定专家的考核和考评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入库条件,不断将本地区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具有良好职业品德且有入库意愿的医学专家推选增补进来,将长期无故不参加鉴定或对鉴定政策、法规、标准不能熟练掌握的不合格专家调整出去。对一年内三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专家,应当暂停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要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
五、完善鉴定档案管理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和业务一体化,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准确、规范。纸质档案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有关存放标准和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纸质档案要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将鉴定材料存入电子档案库,与纸质鉴定材料一并留存。电子档案包括按照《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系统上存储的内容、鉴定专家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在鉴定现场录制的鉴定影像资料等。
六、加强鉴定信息化建设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做到鉴定全流程、各环节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的信息化应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建立就医信息比对通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发现的存疑、收到投诉举报、重点随机抽取的拟作出1-6级工伤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病历诊疗信息资料,以及随机抽取的其他被鉴定人病历诊疗信息资料,在本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及时调阅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本地区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外埠(含外省)就医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调阅核实或到医疗机构查询、调阅相关材料或发协调函调查取证,对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须以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卫健委认可)做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为依据,快速准确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其中涉及省内异地就医的,可汇总形成《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信息比对表》《劳动能力鉴定医保信息比对表》(见附件1、2),上报省工伤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与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对相关信息比对后及时下发各市。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实现三部门数据实时共享比对。
七、加强鉴定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要从组织机构、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监督管理、费用支出等环节压实主体责任,要全面梳理劳动能力鉴定潜在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业务核查、抽检制度,提高检查的频次和质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跨市交叉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病历诊疗信息材料和鉴定结论,验证病历诊疗信息材料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防范各种因素对鉴定工作的影响,切实提升劳动能力鉴定公信力。
八、强化鉴定监督机制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鉴定场所要有视频监控,有条件的可开展对鉴定现场进行视频录像。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邀请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被鉴定人代表等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作用,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
九、严肃鉴定责任追究
强化对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追究机制。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结论处理、专家使用、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鉴定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参与工伤医疗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加强鉴定统计工作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严格按照报送要求按时向省人社厅统一报送。对于在鉴定统计工作中数据准确、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