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晋医保发[2019]48号)的规定和《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0]5号)的要求,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程序如下。
一、参保登记
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合并实施范围。
二、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4%,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享受待遇等待期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早产、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与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四、个人账户使用
参保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支付,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部分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累计计算。
五、生育津贴计发
(一)享受人群: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
(二)计发天数。(1)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三)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产假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六、“放管服效”改革中取消的三个手续
(一) 取消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内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疗机构,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无备案手续。
(二) 取消申报时限。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等特殊情况,自行垫付的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用人单位专管员在每月初递交纸质材料。
(三) 取消窗口申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在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次月分别划入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和用人单位账户。
七、 就医管理、费用申报
(一)参保人员在太原市内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诊疗手册、
社保卡。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结婚证、填写《山西省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由医院医保科提供)。
(二)参保人员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由用人单位专管员递交纸质报销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职工个人需提供出院证(诊断建议书)、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复印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并发(合并)症的提供),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填写《山西省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
2、因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的,需提供原参保地参保证明。
八、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生育科 03514957432 、 审核科03514958043 、 财务科0351495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