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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15:50 作者: 点击:[]


晋人社厅发 20174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201410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严格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流动人员省内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1410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19981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1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1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省内转移接续按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中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五、关于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资金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流动时,如需虚账记实,或者实账补记职业年金,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其原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转入本人现企业年金账户,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运营的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职业年金代发账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记实、补记职业年金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转移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优化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规范顺畅。

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2014101日开始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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