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驻晋部队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16〕5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现就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退休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退休审核有关规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
3、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
5、办理退职的。
(三)延迟退休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延迟退休的,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待遇确定有关规定
(一)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缴费至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三)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待遇计算暂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职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退职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标准确定。
四、申领手续
(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审批表)
参保单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入“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根据拟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并打印一式三份,经退休人员、经办人员、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参保单位、主管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退休。参保单位将批准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终端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民生山西”手机APP客户端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参保单位要做好退休人员自助“刷脸”资格确认的指导工作,并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三)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申领手续。
1、按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养老保险待遇一律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用人单位要提供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应帮助职工尽快申请办理。
(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相关信息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参保单位将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情况通知本人。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五)从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填写新的退休审批表信息,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养老金。
五、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和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各参保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5号)规定,如实填写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表格和证明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并对参保单位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退休审批责任。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政策统一、程序顺畅、服务高效。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核办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欺诈、伪造档案和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对违纪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