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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11:09 作者: 点击:[]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2.0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22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21〕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办补缴业务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准确解读补缴政策,特别是要广泛宣传今年年初印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答”,让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充分知晓,认真领会。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的,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要求,由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用录用手续、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副本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没有出具法律文书但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

二、按规定上传补缴电子档案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则库2.0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22号)要求,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人员要及时上传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本见附件2);

3.办理3年以上(含3年)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需提供法律文书;若承诺不跨省转移的,可提供《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4.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印证材料(主要包括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始招工表、报到证、退役军人安置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劳动关系印证材料)。

三、进一步优化补缴流程

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强,属于社保窗口经办的特殊政策性补缴业务,需要对档案资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为简化程序,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事务性负担,我们对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中的“51号文中断补缴模块”进行了优化,增设了补缴业务信息录入和电子档案上传功能,线上线下均可扫描电子档案。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窗口压力,大力倡导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平台扫描电子档案后,再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补缴审批手续。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携带补缴人员办理补缴所需档案资料原件,到社保窗口直接扫描电子档案后办理中断补缴审批手续。上传的电子档案格式原则上要支持手机、扫描仪和高拍仪等设备生产的各种图片格式,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补缴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补缴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官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局-下载专区-2022年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管理业务经办表格”下载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该表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补缴人签字确认;

2.参保单位线上线下均可在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的“51号文中断补缴模块”中录入补缴人员补缴的相关信息,再扫描以上电子档案规定的2.3.4项资料;

3.携带签字盖章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4.审批无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扫描上传该表,办结补缴业务;如线上已录入补缴信息和上传资料有误的,可退回,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员重新录入补缴信息并上传资料。

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的电子档案要按规定保存到我省社保档案管理系统,同时3年以上(含3年)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的电子档案还要按规定上传至部社保中心,所有中断补缴的纸质档案资料也需在业务办结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

1.《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2.《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书》(范本);

3.《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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