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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年10月11日 00:00 作者: 点击:[]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晋发[2002]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做好老龄工作,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3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以上,已进入了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为发展我省老龄事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也要看到,我省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老龄工作的现状同人口老龄化形势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问题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老龄问题研究滞后,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欠缺,社区管理和服务严重滞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确保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在城镇,要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农村,对“五保”老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倡导村民互助,倡导老年人与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

三、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化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和涉老案件陪审制度。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后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老年执法、老年人来信来访及老年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和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重视发展社会团体及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大力开展老年法规宣传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宣传和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树立和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四、加快老年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今年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逐步与所在单位相脱离,由社区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身边无赡养人的老年人,社区或其他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照料。要组织社区志愿者为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研究,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要求。

五、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

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特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的缺医少药问题。

大力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大中型医院要加强老年病的研究、诊治工作。在住院、挂号、就诊、取药等方面给老年人优先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签订医疗保健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健康教育。卫生、科教、宣传等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能力。

六、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加强老年人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时事政策教育。老年党员要按时过组织生活,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大力开展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各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室、站)。现有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文艺团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努力创作、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作品。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展览、书画展览等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重视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广播、电视和函授教育。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文化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就近参加学习。

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为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七、加强领导,推动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的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付诸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个人培训、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等。向社会发放福利彩票收益中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开发老龄产业,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倡导敬老、养老、助老风尚,营造重视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中,与各项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把敬老、养老、助老列为创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干部的条件。各新闻媒休要开辟老龄专栏,开办老龄节目,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要建立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老龄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理顺老龄工作体制。按照《决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全省老龄工作在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龄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要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老龄干部队伍,推动全省老龄工作的开展。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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