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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党字〔2019〕21号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11:51 作者: 点击:[]


农大党字〔201921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委各部、委、处、室,各基层党委,工会,团

行政各院、部、处、室,各教辅单位,附

《山西农业大学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322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201943

山西农业大学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校外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以及保障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根据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部,是指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选派赴校外挂职工作的管理干部、教师等。其他经学校研究同意选派赴校外工作的干部、教师等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派优秀干部和教师到校外挂职锻炼,是我校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对外派干部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待遇上保障,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外派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珍惜锻炼机会,深入实践,虚心学习,增长才干,以实际行动树立外派干部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管理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处牵头派出。

第六条 对外推荐干部的主要渠道为:

(一)落实上级组织安排的挂职或帮扶工作任务;

(二)应校外单位要求,经协商选派优秀干部到相应岗位挂职或借调;

(三)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校外单位协商选派优秀干部到相应岗位挂职或借调。

第七条 干部的选派方式可按照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推荐,或由个人自愿报名与基层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派外出工作的干部,除应具备相应岗位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能力素质优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管理干部或专业技术骨干;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一)干部校外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接手续,其他关系保留在学校;

(二)干部校外工作期间,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接收单位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定期对干部进行考察。

(三)外派干部应当经常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原单位汇报工作、学习等情况,工作期满要进行全面总结。

(四)外派干部请销假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相关手续。请假1周以上的,除需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外,还需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五)外派干部工作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回。

第四章 校外工作期间的待遇

第十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不影响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

第十一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为其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含交通费、伙食补贴等):

(一)扶贫干部

主要包括按照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扶贫选派任务,派往贫困地区的农村“第一书记”、挂职副县长、扶贫工作队、乡镇挂职干部等。按实际在岗天数每人每天按180元发放,其他通讯费、交通费不再报销。

(二)边远地区工作干部

主要包括按照省委组织部下达的选派任务,派往新疆、西藏地区的挂职干部。执行上级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相关待遇基础上,再按实际在岗天数每人每天180元发放,每学期可为其据实报销往返差旅费2次,其他通讯费、交通费不再报销。

(三)山西省外挂职干部

上级部门有文件或经双方签署协议明确规定相关待遇的,按照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没有文件或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发放,每学期可为其据实报销往返差旅费2次,其他通讯费、交通费不再报销。

(四)山西省内挂职干部

上级部门有文件或经双方签署协议明确规定相关待遇的,按照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没有文件或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发放,其他通讯费、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补贴。接收单位提供的补助与本办法差额较大的,可参照本办法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由于接收单位无法提供住宿而产生的租房费用,学校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据实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工作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免此期间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干部的考核和使用

第十五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考核方式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接收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不足一年的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工作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写出鉴定材料,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等次由原单位参考接收单位考核意见确定,荣获市级及以上荣誉奖励的,直接认定其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七条 干部校外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评优、选拔任用、职称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之一,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外派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特别是在扶贫领域、边远地区、艰苦岗位挂职锻炼并表现优秀的干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9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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