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08]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根据《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我校在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实行按期聘任、职务能高能低的动态聘任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任期目标管理、年度和任期考核、动态聘任等。
第二章 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 任期目标管理是指我校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履行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并由单位负责人或学校领导颁发人事处统一打印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聘任的具体方式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聘书签订后,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任期目标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续聘或解聘。续聘时,须重新办理签订聘约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辞聘。因故辞聘的,经单位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可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和要求由单位确定,一般为3年。
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可根据其所需时间确定聘任期限。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均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时间。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也不得超过其延长的退休时间。
第三章 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十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是指以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目标为依据,由聘用单位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等履约尽责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所有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施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采取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步进行,分别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均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档案,及时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奖惩、培养人才、论著及国内外培训、进修、参加学术活动等情况,以此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缓聘、解聘、晋升、奖惩及内部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予以及时运用。
第四章 动态聘任
第十六条 动态聘任是指单位依据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等情况,在任期内或聘任期满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续聘、缓聘、高职低聘、解聘等决定,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能高能低,从而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第十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其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可予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缓聘: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2.未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的;
符合以上缓聘条件人员的缓聘期,直到符合相应的聘任规定为止。
第十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高职低聘:
1.不能履约尽责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4.在缓聘期内的。
第二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4.符合聘约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学校人事处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聘后管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本办法从2008年新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之日起试行,然后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