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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期离岗人员的处理办法

时间:2009年02月25日 00:00 作者: 点击:[]


校行字[2006]6号

 为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严格加强对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离岗人员的认定

长期离岗人员系指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未按程序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从事科技开发、科研合作、另谋职业以及各种形式的兼职活动,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教职工。

认定教职工长期离岗的依据是:教师依据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报告;其他职工依据各单位逐月上报的考勤记录。

二、长期离岗人员的处理办法

1、全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属教职工中长期离岗的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解决好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争取让其继续留校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对经过多方努力,多次说服教育,仍拒绝回校工作,实在难以挽留的长期离岗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本人限期回校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为,从通知本人之日起一个月。一个月之内未办理完离校手续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并冻结其个人人事档案关系,直至其与学校结清经济及违约赔偿等一切应办事宜为止。

3、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从其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月起,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不满服务期不准流动。如本人擅自离岗在校外另谋职业,且经学校劝阻无效者,学校将按其自动离职处理。

4、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其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未结题的,一律不准将在校期间到位的课题及科研经费带走,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课题负责人以及科研经费转移,或签订有关协议由其本人负责以学校名义继续进行相关科研工作,直至完成科研任务为止。所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的后续经费可随调出人员划拨,但所得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山西农业大学。其在校期间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以及离校之后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要以山西农业大学冠名,知识产权均归山西农业大学所有。

5、办理离校手续时,要进行以下违约赔偿:

12000年以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山西农业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违约赔偿,同时向学校交回离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和一切福利费用。

22000年以前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调离学校,按照校行字(199863号文件规定进行违约赔偿。

3)凡未与学校签订过任何协议者,需向学校交回离岗期间领取的工资和一切福利费用。

4)凡博士毕业且不满服务期调离学校者,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还需向学校交回所领取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学校对其自主的科研启动费,未结题的停止其对自主经费的使用。

5)凡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同意调离的教职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凡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私自离岗,不辞而别的教职工,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调离手续,对其予以除名处理。

对按规定进行了经济赔偿的人员,由本人凭借计财处出具的交款收据和科技处出具的有关科研工作的协议或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认人事关系和工作关系转移手续。

三、其它

1、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以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加强对长期离岗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争取让他们心情舒畅地留在学校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加强劳动纪律的规定,严格对所属教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对违反学校考勤制度,擅自离岗的教职工要如实认真填报考勤表,并及时报人事处。对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学校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对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离校巡回单上所列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结清离校人员与本单位的一切关系。凡因审查不严,给学校财力、物力等方面造成损失者,学校要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相关责任。

4、对办理离校手续的科研人员,其承担的科研经费未结题的,须与校科技处签署有关科研项目和经费转移协议或以学校名义继续承担科研工作的协议。

5、对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从其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冻结其财务关系,停止其科研经费和其它有关经费的使用。

6、对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另谋职业者,学校将保留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和其所供职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本办法只适用于对长期离岗人员的处理。正常调动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8、本办法从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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