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山西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试行)》(晋老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退休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不断增强退休教职工的政治荣誉感、组织归属感和生活幸福感,褒扬退休教职工爱岗敬业、立德树人的奉献精神,激励引导退休教职工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不断传承优良师德师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退休教职工(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 在教职工退休前,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与退休教职工进行专题谈心谈话。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逐级对应、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原则开展,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方式进行。组织谈心谈话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肯定成绩和贡献、表达敬意、听取新退休职工意见,提出希望,引导新退休职工转换身份角色、及时调整心态,确保思想稳定和身心健康。
学校中层正职(含二级学院院长、书记)、高层次专家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校领导谈话;学校中层副职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科级干部及以下管理干部、专技人员、工勤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或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举办荣誉退休仪式,荣誉退休仪式应突出“奉献、担当、传承”主题,所在单位负责人、支部或同事代表及年轻教师代表参加。荣退仪式一般在新退休教职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的1个月内举办,也可结合教师节、年终总结等节点集中举办。
第六条 荣誉退休仪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宣读教职工退休文件,回顾退休教职工工作历程与突出贡献;
(二)颁发《退休证》及其他定制纪念品;
(三)领导致辞,褒扬奉献精神,表达敬意与祝福;
(四)退休教职工发表退休感言,与青年教职工分享工作感悟、教育情怀,青年教职工代表赠言,传承师风师德;
(五)集体合影留念。
仪式应体现节约庄重,纪念品按照省总工会《山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各二级单位工会组织购置。
第七条 原所在单位应加强与新退休人员的定期沟通交流工作,建立持续联系机制,健全关怀机制,及时掌握了解退休职工身体、心理和生活情况,并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帮助退休职工解决好急难愁盼问题。
第八条 原所在单位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遵循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培树退休先进典型,结合退休人员专业优势,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休教职工参与教学督导、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基层治理、关心下一代、传承优良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九条 退休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学校离退休党支部,并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应宣传好退休干部工作政策,帮助新退休人员科学规划退休生活,安享幸福美好生活;应定期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征求退休教职工意见,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荣誉退休工作,把荣退工作做细做实,深入人心加强引导,真正把学校的关心关怀传递给每一位退休职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创新和完善教职工荣誉退休工作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探索构建具有部门特色的教职工荣誉退休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