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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7月29日 16:38 作者:安文俊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高级专家,是指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坚持教学科研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本办法所称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是指少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三条 高级专家延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科研事业,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科研作风等各项要求。

(二)学科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身体条件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岗位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和上一轮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聘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延退须主持在研D类科研项目中的重大重点项目或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课题,再次延退须主持在研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课题。再次延退须新增科研项目,即与首次延退不得为同一项目。

高级专家延退科研项目执行《山西农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分类与认定目录》(农大科字〔2022〕28号)文件规定,若校学术委员会对纵向科技项目分类与认定目录进行修订,则按照学术委员会修订后的目录执行。项目期限执行任务书签订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 高级专家首次可延退至项目截止期后12个月,不超3年,再次延退至项目截止期,最多延退两次,原则上不超70周岁。

第五条  院士有效候选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最后一轮评审有效候选人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0周岁。

第六条  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高级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项目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高级专家首次延退3年,再次延退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审批程序如下:

(一)需要延退的高级专家,由高级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通过组织人事部资格审查,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距法定退休时间6个月前,向组织人事部提交《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持项目证明材料由科研管理部审核。

(二)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经学校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在组织人事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五)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

延退人员管理如下: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

(二)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列入所在单位事业编制,不占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学校按聘期与延退的高级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并对高级专家进行聘期考核。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可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五)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农大党字〔202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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