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直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省医保参保职工在省内、省外普通门诊和住院就医按照如下的要求进行结算:
1、省内异地门诊、住院:参保职工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省内统筹区异地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行直接结算。
取消省直参保人员省内异地住院备案。参保人无需在线上或线下办理备案,直接到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照省直省内异地转诊支付政策执行。
2、跨省异地门诊、住院: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门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山西医保”公众号,按要求上传备案材料,线上完成异地就医自助登记备案,备案长期有效。异地备案自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进行变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药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
取消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跨省就医备案,可直接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需办理出省升级)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照省直未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支付政策执行。
3、因个人社保卡状态异常等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可自行垫付,出院后按原规定将出院证、诊断建议书、病历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部社保科,由社保卡经办人员到省医保中心服务窗口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