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1〕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促进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完善医保门诊特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医疗机构配备国谈药
(一)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谈药。目前的221种国谈药,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8月底前召开一次专门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药事部门应根据临床科室提出的用药需求,及时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相应谈判药,确保临床使用。以后国谈药品种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一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二)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谈药,不纳入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总量以及“基本药物占比”、“药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次均门诊费用”等考核指标的计算基数。
二、完善门诊特药服务管理
(一)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国谈药品种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我省门诊特药范围。
(二)各市医保局应将具备相应诊疗技术、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国谈药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将资质合规、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安全供应、布局合理、已实现进销存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特药定点药店。原则上每个县(区、市)应至少有一所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一所定点药店。未达到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8月底前完成增补。建立门诊特药定点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省、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优化门诊特药审核备案程序,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药,并允许患者可至少同时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和一所定点药店作为购药的定点机构。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依托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强化对门诊特药处方及配药的监督检查。通过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二)各市要定期统计、分析和公开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药配备使用情况。对处方在本医疗机构配药比例低的,要及时约谈,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处理。长期不配备或配备不足的,取消其门诊特药定点资格。
(三)各市要在8月底之前,将门诊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省医保局将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门诊特药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接受社会监督。以后有变动的,各市医保局要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变动信息报省医保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