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晋老发【2017】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 扩大离休干部门诊就医选择范围
1、离休干部人数较多,可以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将符合
条件的门诊部(卫生所)作为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2、离休干部可在省直二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中选择3所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3、长期居外的离休干部,经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可在多个省市的居住地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为离休干部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1、离休干部患慢性病确需长期服用药品,凭省直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根据疾病用药需求可开具1个月用药量。
2、因病重无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凭《诊断证明》可由委托人持委托证明、社保卡、诊疗手册代其到门诊开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诊疗手册中做好详细记录。
3、长期居外的离休干部,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随时受理,及时给予报销。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离休干部年度内低于3000元的门诊费用,直接持社保卡到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超过3000元的,需持社保卡到离休干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人 事 处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