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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党字[2015]1号—山西农业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年06月09日 09:19 作者: 点击:[]


 

 

农大党字〔20151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委各部、委、处、室,各基层党委,工会,团委;

行政各院、部、 处、室,各教辅单位, 附 校:

《山西农业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14日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大   学

                                  201514

 

山西农业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编制管理,建立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主要根据我校职能,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在审批编制内设岗、总量控制原则,促进各单位实现规范合理、自主管理、精简高效,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教学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附属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领导职数按规定设立和配备。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院部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七条 我校人员编制分类。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学校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教师编制:指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信息教育等工作,以及其它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从事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工作的人员;其他专业技术编制主要包括从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各学院(部)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工作人员的编制。

工勤人员编制:指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设置的工人岗位编制。

2.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承担国家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项配置人员编制,以及国家为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

(二)附属单位编制

指目前我校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附属学校(幼儿园)。

第八条  我校人员编制标准

(一)全校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经省编办核定,我校教职工总编制为1845人。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是生员比和生师比。

(二)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2,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为3,继续教育生为1/7

(三)专业技术岗位总数1347个,占编制的73%。其中,教师编制1070个,占58%。

(四)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277个,占15%。含附属单位编制,附属学校(包括幼儿园)设68个。

(五)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学校实际,管理人员按总编制19%设置编制,共350个 。

(六)工勤人员按总编制8%设置,共148个。

(七)专职科研编制。以实际承担的国家专项科研任务和国家批准设置的专门科研机构规模核定。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编制政策的前提下,在核定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限额范围内,具有校内编制管理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自主决定用人形式。

第十条 学校内部教师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要逐步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编制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编制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在编制定额范围内,从实际出发,按照岗位规模和工作量,提倡和鼓励采用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实施编制分类管理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制度。学校人事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以编制作为人员调配和人才聘任的依据,按编定岗、按岗聘任。在编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深化岗位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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