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7月1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对“第三条 高级专家延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第(三)项第2款进行修订、对第3款进行明确:
2.将“聘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专家,须主持在研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修订为“聘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专家,须主持在研C类及以上水平的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在研D类科研项目(2项D类科研项目中至少有1项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
3.将“对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系学校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正高级人员接替的高级专家”直接明确为“作为学科带头人申报成功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高级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