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属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
(2)出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设计、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各种科研性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如桩冠、套冠、种植牙等)、义眼、义肢、助听器、助行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各种按摩器、理疗器具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器官源及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取暖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化验单的各种卡费。
(4)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
属于临床验证阶段的诊疗项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擅自增加的诊疗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发生的一切费用。